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十六大报告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修订《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为契机,按照本年度商标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突出执法重点,强化执法手段,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努力。
据统计,2002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9,105件,罚款总额2.14亿元,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1.53亿件(套),销毁涉案物品4183.64吨,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14,882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59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78人。
与2001年相比较,200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办案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总数、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总数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数等指标较2001年均有所下降。但罚款总额、案均罚款额、销毁涉案物品等指标较2001年有所增加。
2002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9,105件,比2001年降低了4.99%。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总数1.53亿件,同比减少38.8%;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为59件和78人,同比减少31.39%和11.36%。
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商标法》生效之后,与之相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才颁布实施,《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工作产生影响。
在部分指标降低的同时,也有一部分重要指标较2001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例如,2002年全年,各类商标违法案件的罚款总额为2.14亿元,比2001年同比增长近2个百分点,案均罚款额同比增长7.25%。销毁涉案物品4183.64吨,增幅较大,比2001年增长87.79%。这些指标的显著增长与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强的执法手段和处罚力度存在密切联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处罚手段。实践证明,较之原有法律规定,这种更为严厉和简便易行的罚款额计算方法以及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处罚手段,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产生了促进作用。
二、商标一般违法案件数同比减少,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有所增加。在查处商标案件总数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所占比例下降,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
2002年,商标一般违法案件为15,566件,比2001年减少了15.17%,在全部查处的商标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由2001年44.58%的减少到39.81%;而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为23,539件,同比增加了3.18%,占查处的全部商标案件总数比例也由2001年的55.42%上升到2002年的60.19%。这主要由于:一方面,经过长期的商标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法律意识特别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法律意识有了长足的提高,按照商标法律规定正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观念有所增强,使部分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的商标使用不规范的一般违法案件数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执法部门一直以来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把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为重中之重,2002年该类案件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新修改实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在查处侵权假冒商标案件方面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工商执法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实践证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执法工作,特别是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起到了推动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在查处案件类型上,商标假冒案件有所回落,而商标侵权案件无论是数量增幅还是在全部案件中所占份额都进一步扩大。
2002年,共查处商标假冒案件8914件,同比减少17.49%,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例也由2001年的26.24%下降到2002年的22.79%。与此同时,侵权案件所占分额则大幅提高,去年全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4625件,比2001年增长21.78%。其在全部商标案件中所占比例达37.39%,同比增长了8个百分点;而其在全部假冒侵权案件中所占比例则高达62.13%,比2001年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处理10件商标案件中,就有4件是商标侵权案件;而每处理10件侵权假冒案件中就有6件是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减少,侵权案件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变化趋势。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假冒商标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震慑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止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就假冒商标犯罪与司法机关移送环节的理顺以及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重大商标假冒案件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也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商标假冒案件数量有所分流。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商标领域内在单纯假冒商标行为减少的同时,商标侵权行为手段与表现形式更趋多样,日益复杂。2002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两类商标侵权行为分别为5704件和5644件,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合计占商标侵权案件的77.59%。
四、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地区差异仍然存在,东高西低态势没有根本改变。
2002年,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仍占全国查办案件总数的主要份额。据统计,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省,查办侵权假冒案件数分别为4371件、1762件、1510和1348件,合计为8991件,占全国查办侵权假冒案件总数的38.19%。在罚款数方面,仅浙江、江苏、广东三省侵权假冒案件罚款额合计为8084万,占全国同类案件罚款总数的59.61%。在罚款1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中,上述三省分别有73件、44件和29件,合计为146件,占全国罚款1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数的81.56%。在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方面,前5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476件)、浙江(465件)、福建(325件)、上海(320件)和北京(282件)五省市累计查处1868件,占全国总数的87.94%。在将有关案件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浙江、福建两省工作突出,分别移送31人和26人,合计为57人,占全国移送总人数78人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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