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化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0年9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文涛,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逮捕。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化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化新认罪态度好,虽犯罪情节严重但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其危害小于假冒食品和药品商标的危害;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文涛辩称,其负责机修,因有姻亲关系而协助王化新管理工厂。其辩护人提出:唐文涛是打工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适用缓刑。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化新在经营浙江省义乌市容安彩印厂期间,在被告人唐文涛的协助下,接受张永乐(另案处理)的定单及张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化新、唐文涛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共同犯罪中,壬化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文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均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化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