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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能以被侵权人提出的损失额解决赔偿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棉桃”图案商标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原告艾格福公司依法受让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其权利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南京一农厂未经艾格福公司许可,擅自将“棉桃”图案注册商标使用在与艾格福公司同类的产品外包装上,足以造成使用者误认,其行为侵犯了艾格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京一农厂应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向艾格福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的影响,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5〕53号“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对被告南京一农厂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艾格福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艾格福公司以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证,请求判令南京一农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万元。查艾格福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的法人,而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艾格福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与艾格福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天津协通会计事务所的报告,是对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进行审计得出的结论,这不能代表被侵权人艾格福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艾格福公司以审计报告为证要求赔偿,除此以外再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属证据不足。故本案不能以被侵权人提出的损失额解决赔偿问题。

经原告艾格福公司举证,被告南京一农厂在诉讼中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自 1998年 1月起至 3月止。现有证据又证实,南京一农厂在 1998年 4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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