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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商标亿元索赔案尘埃落定

嘉裕长城被认定侵权判赔1500余万元,长城商标亿元索赔案尘埃落定:

2005年4月20日,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成商标亿元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嘉裕长城”被法院认定侵权,判赔1500余万元。中粮集团旗下的驰名品牌长城葡萄酒打赢了这场中国葡萄酒商标侵权的第一案。而此前关于此案的种种说法和媒体的猜测也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而真相大白。

“长城“葡萄酒商标惟一合法拥有者中粮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已连续十多年跨入全球企业500强阵营。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粮集团先后

在河北沙城、昌黎及山东烟台三大中国葡萄酒原产地投资兴建了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中粮葡萄酒限公司,并在上述企业出品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长城”商标。经过中粮集团几十年的苦心经营和大量资本的投入“长城”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葡萄酒著名品牌。

特别是在2000年以后,由于中粮集团在生产布局、市场营销、品牌整合、质量控制上均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并确立了把“长城”打造成亚洲著名葡萄酒品牌的策略,使长城葡萄酒先后被国家评为“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及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惟一的授权使用“3.15”标志,产销连续多年稳居同行首位。

“长城”品牌在葡萄酒上的显著性、特定的指向性以及与中粮集团的联想性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根深蒂固,消费者的“认牌购货”又进一步强化了“长城”品牌的驰名度。2004年11月,中国工商总局认定“GREATWALL及国形”为驰名商标.

2004年9月,中粮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巴侵犯了其所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将三者告上法庭,索赔额高达1亿元。

早在2001年,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嘉裕长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就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在此后的几年中,双方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对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的“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最终,作为原告方,中粮集团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了共中国葡萄酒著名品牌的尊严和根本利普。中粮集团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发展国有知识产权,是新的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中粮此举维护了国有知识产权,保护了国有资产不被侵犯。

纵观整个案件的始末,其意义绝对不仅仅是长城葡萄酒告赢了两个侵犯共知识产权的被告这么简单。在知识产权备受重视和法制更加健全的今天,这个案件有着非同寻常的代表性,那么透过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的一纸定案,我们从中获得了什么呢?

国企VS民企要法制还是要同情

首先,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逐步加强的今天,我们可以清醒的看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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